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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院裁定倘协议共同参与暴动须负更严重法律责任

终审法院早前开庭,审理2016年及2019年2宗暴动案件的最终上诉,就暴动及非法集结罪中,参与者是否需有共同目的、及有关伙同犯罪的法律原则作出终极裁断。终院今早(4日)颁下判词,驳回2016年旺暴案卢健民的上诉。 至于参与者是否需有共同目的及有关伙同犯罪的法律原则方面,终院裁定法律上并无规定要求参与人士之间必须共享某些额外的共同目的。终院亦裁定并非身处非法集结或暴动现场的人不可视为该等罪行的主犯,而且即使被告人在现场,基本形式的「共同犯罪计划」原则不适用于非法集结及暴动罪。 不过终院强调,不论被告是否身处现场,推动、鼓励或促进非法集结或暴动的行为,均可以按「重犯罪行」及「不完整罪行」判处及被判以与主犯一样的惩罚。终院又指如该些参与者曾协议共同参与该些非法集结或暴动,且预见实行该共同计划时有人会干犯更严重罪行,可能会据「共同犯罪计划」负上更严重法律责任。至于单纯身处非法集结及暴动现场,并不会招致任何法律责任。 首宗暴动案在2016年大年初一晚至初二凌晨(2月8至9日)在旺角发生,上诉人卢建民被裁定与其他人共同行事,裁定他罪名成立,判监7年。第二宗案件则在2019年7月28日在中西区发生,该案上诉人汤伟雄初审被判暴动罪名不成立,但律政司就法律观点提出上诉,高院上诉庭裁定,不论被告是否在场,共同犯罪计划的原则同样适用于暴动及非法集结控罪。卢汤2人均不满判决,因此上诉至终院,终院则将2案一并处理。

暴动案「伙同犯罪」争议终审法院今裁决

前年7月28日暴动罪脱夫妇中的汤伟雄以及2016年旺角暴动罪成判囚7年的被告卢建民,2案早前终极上诉至终审法院,争议暴动及非法集结罪中「伙同犯罪」原则是否适用等,裁决或影响日后2罪定罪门槛,影响数以百计暴动案件裁决,案件今日(4日)早将于终审法院公布判决。 案件争议包括是否须证明暴动群众为「共同目的」而聚集,以及暴动和非法集结罪中「伙同犯罪」原则是否适用等,由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林文瀚及非常任岑耀信勋爵共同审理。 律政司一方代表署理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指近年犯案集结非常流动,参与者较以前更富经验,有首脑有把风有物资补给,参与者之间自发地建立共识,事前在网上或Telegram等达成协议,如不套用「伙同犯罪」原则,则会使相关法例失效。

在港初创公司逾3700间 邱腾华:本港对初创公司有吸引力

政府下周展开第3针新冠疫苗接种安排,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聂德权今早(4日)出席活动时致词指,现时70岁以上的长者接种比例只得3成多,而他们属于高风险感染人士,接下来政府有各种方便长者接种疫苗的方法,包括在本月下旬推出疫苗接种车,希望到各区为长者接种疫苗。 聂指出,政府将在下周四(11日)起为特定组别人士接种第3剂疫苗,会分为两大组别,第一批包括免疫力较弱人士,而第二批属高风险的人士,包括60岁或以上长者、长期病患者、医护人员、口岸工作人士、跨境运输人士等。至于市民接种第3针疫苗时,可以因应自己情况选择接种那一种疫苗,而政府亦会安排推广接种第3针疫苗。

何柏良促政府主动联络合资格市民接种加强剂

政府宣布为合资格的特定组别人士免费接种第三剂新冠疫苗,港大感染及传染病中心总监何柏良今日(4日)在一个电台节目中表示,一般市民未必了解自己是否属于优先接种疫苗加强剂的特殊群组,建议政府主动联络相关人士,例如根据接种纪录,通知在6个月前已完成接种两剂疫苗的60岁以上人士,预约接种加强剂。 有消息指香港机场将分隔管理来往内地和其他地点的旅客,何柏良认为有关做法有助减低交叉感染风险,有助加强内地对本港的防疫信心,建议政府应安排检疫酒店工作人员、跨境流动及免检疫人士接种第3剂疫苗加强剂。

医管局料约10万覆诊病人需打第三针

政府宣布为合资格的特定组别人士免费接种第三剂新冠疫苗,当中包括特定组别的免疫力弱人士。医管局总行政经理刘家献今日(4日)在一个电视节目预计,在医管局覆诊的相关组别人士约有9万至10万,他们可向医生取得接种加强剂的证明书,在打完第二针新冠疫苗的4周后接种第三针。至于未能在短期内覆诊的病人,医管局会邮寄书面证明书。 刘家献指,会留意接种的人数会否增加,及是否需要增加更多地方替有需要人士接种。此外,他亦表示,医管局已有96%医护人员已接种首两剂疫苗,接种率理想,会陆续安排他们打第三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