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中医药发展 香港卫生署与中药研究所续签合作协议

卫生署表示,今日(22日)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中药研究所)续签为期五年的《关于中药标准研究及应用的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深化双方在中医药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促进两地中医药的发展。 根据《合作协议》,卫生署将与中药研究所以保证中药品质安全及保障公众健康福祉为共同目标。双方会继续透过不同途径,如专家会议、研讨会及培训等活动,促进中药检测技术及科研领域上的交流和合作,深化以DNA为基础的测试技术及其应用的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及推动中药标准研究及应用。 特区政府一直积极与内地相关机构推动在中药检测和参考标准研究领域的交流和合作,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的支援下,香港的中药科研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卫生署与中药研究所自2017年起在中药标准研究及检测领域紧密合作。中药研究所除为设于香港科学园的临时政府中药检测中心当中的脱氧核糖核酸(DNA)实验室提供研究方面的技术指导外,亦透过合办研讨会,就开发切合香港中药市场需要的DNA测试方法给予宝贵意见。今日签署的《合作协议》将延续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促进中药检测及标准研究领域的发展。

终院裁定倘协议共同参与暴动须负更严重法律责任

终审法院早前开庭,审理2016年及2019年2宗暴动案件的最终上诉,就暴动及非法集结罪中,参与者是否需有共同目的、及有关伙同犯罪的法律原则作出终极裁断。终院今早(4日)颁下判词,驳回2016年旺暴案卢健民的上诉。 至于参与者是否需有共同目的及有关伙同犯罪的法律原则方面,终院裁定法律上并无规定要求参与人士之间必须共享某些额外的共同目的。终院亦裁定并非身处非法集结或暴动现场的人不可视为该等罪行的主犯,而且即使被告人在现场,基本形式的「共同犯罪计划」原则不适用于非法集结及暴动罪。 不过终院强调,不论被告是否身处现场,推动、鼓励或促进非法集结或暴动的行为,均可以按「重犯罪行」及「不完整罪行」判处及被判以与主犯一样的惩罚。终院又指如该些参与者曾协议共同参与该些非法集结或暴动,且预见实行该共同计划时有人会干犯更严重罪行,可能会据「共同犯罪计划」负上更严重法律责任。至于单纯身处非法集结及暴动现场,并不会招致任何法律责任。 首宗暴动案在2016年大年初一晚至初二凌晨(2月8至9日)在旺角发生,上诉人卢建民被裁定与其他人共同行事,裁定他罪名成立,判监7年。第二宗案件则在2019年7月28日在中西区发生,该案上诉人汤伟雄初审被判暴动罪名不成立,但律政司就法律观点提出上诉,高院上诉庭裁定,不论被告是否在场,共同犯罪计划的原则同样适用于暴动及非法集结控罪。卢汤2人均不满判决,因此上诉至终院,终院则将2案一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