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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选举制度条例刊宪生效

《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条例》)今日(31日)正式刊宪生效。 新制度下,选举委员会的界别由4个增至5个,合共1500人,立法会增至90席,当中40席由选委会选出。修例亦加入审查参选人资格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由特首委任,最多8人。 全国人大于今年3月11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决定》)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于3月30日通过经修订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根据《决定》第七条,香港特区政府应当依照《决定》和修改后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改本地有关法律,依法组织、规管相关选举活动。特区政府已履行以本地立法落实完善选举制度的宪制责任。 政府发言人表示,《条例》旨在落实全国人大的《决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以及落实一系列公共选举的改善措施。完善特区选举制度,将为「爱国者治港」全面落实提供坚实保障,让香港重回发展正轨,「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确保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发言人又指,特区政府会按照经修订的相关选举法例,妥善筹备和举行紧接而来的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立法会换届选举和行政长官选举,并会一如以往与选举管理委员会和选举事务处紧密合作,致力确保选举在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下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