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抵深圳 明日商讨通关细节
政务司司长李家超今日率领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到深圳,准备明日出席第二次内地与香港疫情防控工作对接会议,以全速推进恢复内地与香港逐步有序通关。 出席会议的香港特区代表包括食物及衞生局局长陈肇始、创新及科技局局长薛永恒、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副局长胡健民,以及衞生署、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保安局、运输及房屋局等相关政策局及部门代表。 据了解,明天举行的“对接会议”,会就通关具体安排作最后拍板,然后提交中央批准。消息人士透露,若一切顺利,极可能在12月10日左右就可以恢复有限度免检通关,初期每日名额1000人,主要供商务及恩恤需要的巿民。
食环署提醒处所更新验证程式以读取顾客第3针记录
食环署今日(24日)表示,署方已更新「验证二维码扫描器」流动应用程式,以供使用者读取第3剂新冠疫苗接种纪录的更新二维码,呼吁处所负责人尽快更新。若顾客选择携带其第3剂新冠疫苗接种纪录,更新「验证二维码扫描器」流动应用程式将可读取有关纪录,以利便处所负责人履行有关指示及让顾客进入相关处所。 当局呼吁处所负责人须尽快更新「验证二维码扫描器」流动应用程式:Android流动装置为3.9.0a版本、iOS流动装置为3.10.0版本,以读取已打第3针顾客的疫苗接种纪录二维码。 根据《预防及控制疾病(规定及指示)(业务及处所)规例》(第599F章)下的现行指明及指示,处所负责人在检查顾客是否符合有关接种新冠疫苗的要求,即已完成接种第1针时,须使用政府提供的「验证二维码扫描器」流动应用程式扫描顾客载有新冠疫苗接种纪录的二维码,减低新冠肺炎传播的风险。
政府重启修订版权条例将侵权刑事化及打击网上盗版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今日下午举行记者会,宣布由今日起就修订《版权条例》展开为期三个月的公众谘询,至明年2月23日。 邱腾华称,当局于2014年提出的条例草案已得到广泛共识,政府会建议以此为基础,更新本港版权制度,主要立法建议涵盖五大范畴,包括保障版权持有人权利、将指定的侵权行为刑事化、增加民事索偿案件的法定因素、增订“安全港”条文,以及豁免戏仿、讽刺、滑稽及评论时事的作品。 他说,当年讨论修例时,部分议题时至今日仍然备受关注,包括应否容许合约凌驾豁免、有特定条文处理非法串流装置和司法封锁网站等,公众谘询期间会继续研究。 他指出,2014年的条例草案版本已获得当年的法案委员会支持,但遭到“拉布”,被迫中止审议,令香港版权制度落后于国际超过10年,是非常可惜,由于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支持香港发展成区域知识产权贸易中心,政府认为现时是适当时机重新推展修例工作。 他又表示,版权制度是知识产权的重要一环,有效保护源自原创作品的私有财产权,亦令公众可以合理地使用版权作品,对鼓励创意、科技发展、促进和传播知识非常重要。政府会力求在版权拥有人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之间取得适当平衡。 当局建议赋予版权拥有人以“科技中立”为本的专有传播权利,确保版权拥有人能够透过任何电子传送模式,包括现有的串流技术,或者日后有新的传送模式,版权都会受保障。 知识产权署署长黄福来称,建议订立为牟利或业务等目的,没有版权拥有人同意下利用作品作公衆传播,需要负上的刑事责任,政府同时澄清刑事责任门槛,法庭处理案件时要以经济损害,以及侵权行为会否替代原作品为主要考虑因素。 黄福来说,受到侵权亦可以寻求民事赔偿,但一般诉讼都是补偿性质,政府建议法庭考虑侵权者对于侵权行爲的反应是否合理,以及侵权会否令複制品广泛流传,判以额外损害赔偿。
本港接种率达七成惟80岁以上长者不足两成
港府及贸发局合办的首届亚洲医疗健康高峰论坛于今日(24日)假会展中心举行,并于线上同步直播。在「医疗卫生政策对话」环节,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表示,本港的疫苗接种率昨晚(23日)达到70%,但80岁以上长者接种率仍少于20%,70至79岁长者的接种率亦只有40%,认为仍然需要继续鼓励市民打针。 陈肇始提及,政府善用科技应对疫情,例如构建中央数据库,了解爆疫地点,以及监测大厦污水等。她亦感谢医护人员及全社会,严格遵从感染控制措施。 陈肇始认为,本港需要加强科技数码设施,用作追踪确诊患者的接触者,以及建立健康码以推动与内地通关。
消息:罗湖落马洲香园围设口岸票站
立法会选举将于12月19日投票,政府计划在边境口岸设立票站,让内地港人返港投票。据悉,口岸票站包括罗湖、落马洲以及莲塘/香园围三个口岸。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严厉谴责恐吓法官罪犯
日前,本港接二连三发生恐吓法官的事件。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昨日(23日)发表严厉谴责声明,表示强烈谴责这些罪犯,认为他们公然挑战国安法和本港法律,破坏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独立。 协会表示,香港是一个行之有效的上诉机制,任何人如果对法院的裁决不满,必须依法表达,可以透过上诉机制寻求司法公义,绝对不能以暴力或其他违法行为宣泄不满,冲击法院的尊严和司法公正。协会呼吁执法部门严正执法,把犯罪绳之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