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启明控电影《梅艳芳》侵权官斥不识商标法「嘥时间」

已故乐坛天后梅艳芳的的胞兄梅启明,于去年12月入禀高院控告制作《梅艳芳》传记电影的安乐影片,指电影侵犯其持有的「梅艳芳」商标,要求法庭下令禁制安乐影片及相关人士继续侵犯其商标及要求赔偿损失等。案件原定今天(25日)在高院作指示聆讯,但安乐要求剔除案件,指梅启明没有任何理据。梅启明最初指暂无法处理此申请,要求将案件押后,但高院法官陆启康指如届时他未能提出合理诉因,最终只是「嘥时间」。梅启明则称会聘请律师处理本案,法官最终决定给予机会让他聘请律师,并将安乐的剔除申请押后至7月25日处理。 原告是梅启明,被告是安乐影片有限公司。原告没有律师代表并亲自陈词。被告方指原告已注册的两个商标,只涉珠宝和手表一类,与电影无关。至于他正申请的另一项商标,则涉及货品和服务,当中包括出版,但该申请尚未获得批准,根据相关条例,原告需获得批准注册,才可以该类商标的持有人控告被告侵权,因此认为原告没有任何理据,故要求法官即时剔除案件。 原告最初表示,「因为我受到外间同妈妈慨压力,所以无法处理」,又指现时没有任何准备,故要求将该申请押后3个月再处理。但法官指押后需有合理原因,如届时原告仍未能提出合理诉因押后只是徒然。原告其后称会聘请律师代表他,并称会申请法律援助。法官则指案件无了期押后对原告没有好处,故强烈建议原告先向熟悉商标的律师索取法律意见,否则只会增加案件的讼费,法官又称相关法例已很清晰,他亦是专门处理商标案件的法官,原告并不熟悉相关法律时「无理由同我讲法律」。法官最终决定给予机会让原告聘请律师,并将案件押后两个月再讯。

政府重启修订版权条例将侵权刑事化及打击网上盗版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今日下午举行记者会,宣布由今日起就修订《版权条例》展开为期三个月的公众谘询,至明年2月23日。 邱腾华称,当局于2014年提出的条例草案已得到广泛共识,政府会建议以此为基础,更新本港版权制度,主要立法建议涵盖五大范畴,包括保障版权持有人权利、将指定的侵权行为刑事化、增加民事索偿案件的法定因素、增订“安全港”条文,以及豁免戏仿、讽刺、滑稽及评论时事的作品。 他说,当年讨论修例时,部分议题时至今日仍然备受关注,包括应否容许合约凌驾豁免、有特定条文处理非法串流装置和司法封锁网站等,公众谘询期间会继续研究。 他指出,2014年的条例草案版本已获得当年的法案委员会支持,但遭到“拉布”,被迫中止审议,令香港版权制度落后于国际超过10年,是非常可惜,由于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支持香港发展成区域知识产权贸易中心,政府认为现时是适当时机重新推展修例工作。   他又表示,版权制度是知识产权的重要一环,有效保护源自原创作品的私有财产权,亦令公众可以合理地使用版权作品,对鼓励创意、科技发展、促进和传播知识非常重要。政府会力求在版权拥有人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之间取得适当平衡。 当局建议赋予版权拥有人以“科技中立”为本的专有传播权利,确保版权拥有人能够透过任何电子传送模式,包括现有的串流技术,或者日后有新的传送模式,版权都会受保障。 知识产权署署长黄福来称,建议订立为牟利或业务等目的,没有版权拥有人同意下利用作品作公衆传播,需要负上的刑事责任,政府同时澄清刑事责任门槛,法庭处理案件时要以经济损害,以及侵权行为会否替代原作品为主要考虑因素。 黄福来说,受到侵权亦可以寻求民事赔偿,但一般诉讼都是补偿性质,政府建议法庭考虑侵权者对于侵权行爲的反应是否合理,以及侵权会否令複制品广泛流传,判以额外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