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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涉三度披露廉署受查人身份 押12月24日结案陈词

因民主派“35+”初选等案件而遭还押的前立法会议员林卓廷,他另亦涉嫌披露元朗7‧21事件一名受调查警司的身份资料,而被廉政公署控告共3项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罪。案件今日(12月7日)在东区裁判法院续审,控方质疑林公开说廉署正调查该警司,但故意不提事件与贪污有关,其做法不过是掩耳盗铃,企图逃避披露资料所带来的刑责。林否认控方所指,指自己尊重法例才不披露该警司被指贪污受调查。案件押后至12月24日作结案陈词。 43岁被告林卓廷,被控在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3次明知或怀疑有被指称或怀疑已犯《防止贿赂条例》第II部所订罪行的调查正在进行,无合法权限下,向公众披露涉及该项调查的人的身份,即游乃强。游于元朗7‧21事件当晚,以元朗警区助理指挥官(刑事)身份带队搜查南边围村。 林继续作供。控方盘问指,林除了披露廉署调查外,亦有采取其他手段去跟从元朗7‧21事件。林表示,他尝试在立法会动议成立调查委员会,彻查元朗7‧21事件真相,但因为议案排期的问题而告吹。他亦向警方提出民事索偿,但其后他因“初选案”而收押,加上“612基金”无以为继,使他难以负担相关法律开支,故民事索偿已经中断,而且事件背地牵连政府及警方声誉,故他不预期民事索偿会一帆风顺。林向控方反指,“你唔好以为一个立法会议员慨一封信、一个行为会有好大成效。” 控方又指出,林先后3次披露游正受廉署调查是毫无公众利益可言。林否认,指事件与公共安全及秩序有关,而自己当时身为有民意代表的议员,其公开说辞不会毫无意义

林卓廷涉三度披露廉署受查人身份 官裁表证成立

因民主派“35+”初选案等案件而被还押的前立法会议员林卓廷,另涉嫌披露元朗7‧21事件一名受调查警司的身份资料,被廉政公署控告共3项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罪。林否认控罪,案件今日(12月6日)于东区裁判法院续审。裁判官裁定控罪表证成立后,林选择自辩,指自己曾被聘任为廉署调查主任,按照其受训及工作经验,如果该调查与《防止贿赂条例》所订罪行无关,廉政不能引用条例去告诫证人不得透露廉署行动,只能请求证人合作,配合廉署的秘密调查。 43岁被告林卓廷,被控在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3次明知或怀疑有被指称或怀疑已犯《防止贿赂条例》第II部所订罪行的调查正在进行,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公众或部分公众披露涉及该项调查的人的身份,即游乃强。游于元朗7.21事件当晚,以元朗警区助理指挥官(刑事)身份带队搜查南边围村。林供称,他辞去廉署工作后,加入民主党从政,曾任北区区议员及立法会新界东议员,直至去年因“初选案”收押才辞退公职。前年7月21日,他出于公职责任,一直留意元朗区的动向,至深夜时他抵达港铁元朗站,看见一名记者受伤。林忘记该名记者的名字,只记起对方叫“阿南”,但辩方律师听错,以为林是说有一名男记者受伤。庭上不少旁听人士即时紧张“通水”,高呼“叫何桂蓝”,引来裁判官指责旁听人士的行为不当。林亦指,事件导致他嘴唇、手指骨裂伤,和身体有多处外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