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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卓人违例放气球及阻差罪成 加监两周

民间人权阵线去年元旦请愿期间,现时正为多宗非法集结案服刑的工党李卓人,被指与社民连曾健成在金钟立法会道,于受管制空域放写有“释放政治犯”直幡的氢气球,对附近航线构成危险。2人被票控违反《民航条例》的附属法例,李卓人则另被票控1项阻差办公罪。李否认2项传票罪后受审,今天(28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2罪均成立。裁判官判他罚款3,500港元及监禁3星期,但其中1个星期准与李现有的刑期同期执行,换言之李就本案须加监2星期。 65岁被告李卓人被控于2021年1月1日下午4时27分,在香港金钟立法会道,即受管制空域放飞一个超过2米的气球,而没有得到行政长官的许可。他另被控于同日同地,阻碍高级督察钟廷森依法执行职务。同案曾健成早前已承认控罪,被判罚款2,500元。 裁判官叶启亮裁决时指,案发时曾李2人分别手执涉案气球与气球的绳尾。当钟高级督察要求检取该气球时,李将绳尾交予曾,然后踏前一步、张开双手并挡在钟面前,曾随即放飞气球,2人动作似有默契,使钟未能检取气球。而且李注意到气球正在升空,用身体压向钟令对方未能阻止气球飞去,因此裁定李有份放飞气球及阻挠警方执法,裁定其2罪成立。 控方透露李有5项案底,辩方则指李仍处监禁,预计今年9月才服刑完毕,冀法庭能够考虑量刑整体性,准部分刑期同期执行。

示威常客「王婆」再被捕涉2019年非法集结

经常出现在各类非法集结现场的65岁「王婆」王凤瑶,昨日(12日)在青衣被捕,涉嫌于2019年8月参与非法集结。警方经深入调查及征询律政司意见后,控以两项「参与非法集结」罪,案件将于‪今日(13日)上午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 「王婆」此前于2021年1月22日在将军澳唐明街附近叫喊示威口号并拒绝向警员出示身份证,警方多次警告无效后,以涉嫌「阻差办公」将她拘捕,于去年12月22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监7日,缓刑一年。

香港两青年涉企图纵火及刑毁等7罪押下月再讯

2020年有反中乱港组织向警方申请「七一游行」,警方发出反对通知书。但仍有市民上街参与非法集结,期间2名18岁青年涉于北角企图以火损坏属于港铁的财产,早前被正式落案起诉,控以企图纵火、刑事损坏等含交替控罪共7罪。案件今日(6日)于东区裁判法院首次提堂,二人暂时毋须答辩,以待控方索取法律意见及申请转介至区域法院文件,将于2月17日再应讯。其中一人因另案还柙中,另外一人则获准以1000元保释,并须交出旅游证件、不得离港、每小时向警署报到一次等。 还柙中的被告张世康及获准保释的黎俊熙,同被控2项企图刑事损坏罪及1项刑事损坏罪,指他们于2020年7月1日,在北角英皇道港铁天后站B出口外企图损坏属于香港铁路公司的闭路电视及电子显示屏;及损坏属于该公司的4支荧光灯管。二人分别另被控一项企图纵火罪,指他们于同日在英皇道14号外企图用火损坏2个纸箱。交替控罪为管有物品意图损坏财产罪,指他们于上述地点保管一个打火机,以损坏上述两个纸箱。

林卓廷涉三度披露廉署受查人身份 押12月24日结案陈词

因民主派“35+”初选等案件而遭还押的前立法会议员林卓廷,他另亦涉嫌披露元朗7‧21事件一名受调查警司的身份资料,而被廉政公署控告共3项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罪。案件今日(12月7日)在东区裁判法院续审,控方质疑林公开说廉署正调查该警司,但故意不提事件与贪污有关,其做法不过是掩耳盗铃,企图逃避披露资料所带来的刑责。林否认控方所指,指自己尊重法例才不披露该警司被指贪污受调查。案件押后至12月24日作结案陈词。 43岁被告林卓廷,被控在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3次明知或怀疑有被指称或怀疑已犯《防止贿赂条例》第II部所订罪行的调查正在进行,无合法权限下,向公众披露涉及该项调查的人的身份,即游乃强。游于元朗7‧21事件当晚,以元朗警区助理指挥官(刑事)身份带队搜查南边围村。 林继续作供。控方盘问指,林除了披露廉署调查外,亦有采取其他手段去跟从元朗7‧21事件。林表示,他尝试在立法会动议成立调查委员会,彻查元朗7‧21事件真相,但因为议案排期的问题而告吹。他亦向警方提出民事索偿,但其后他因“初选案”而收押,加上“612基金”无以为继,使他难以负担相关法律开支,故民事索偿已经中断,而且事件背地牵连政府及警方声誉,故他不预期民事索偿会一帆风顺。林向控方反指,“你唔好以为一个立法会议员慨一封信、一个行为会有好大成效。” 控方又指出,林先后3次披露游正受廉署调查是毫无公众利益可言。林否认,指事件与公共安全及秩序有关,而自己当时身为有民意代表的议员,其公开说辞不会毫无意义

林卓廷涉披元朗721事件受查人辩方力争无违例

因民主派「35+」初选案等案件而被还押的前立法会议员林卓廷,另涉嫌披露元朗7‧21事件一名受调查警司的身份资料,被廉政公署控告共3项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罪。林否认控罪,案件今日(2日)于东区裁判法院续审。辩方于中段陈词指,林在记者会上的言论,没有指向该警司正被廉署以《防止贿赂条例》所订罪行进行调查。反而直至廉署拘捕林后,公布控罪详情,公众当刻才知悉廉署正调查该警司。案件押后至明日(3日)继续。 43岁被告林卓廷,被控在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3次明知或怀疑有被指称或怀疑已犯《防止贿赂条例》第II部所订罪行的调查正在进行,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公众或部分公众披露涉及该项调查的人的身份,即游乃强。游于元朗7.21事件当晚,以元朗警区助理指挥官(刑事)身份带队搜查南边围村。 辩方挑战控罪不足以表证成立,陈词指被告已经有意避免堕入《防止贿赂条例》下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罪行的法网,因被告在涉案3次记者会上只说廉署正就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调查游,不提及游正被廉署以《防止贿赂条例》所订罪行进行调查。直至廉署拘捕被告后,公众才知悉廉署正调查游。控方明天将作中段陈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