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港分子戴耀廷涉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承认4罪 被判囚10个月

港大法律系前副教授戴耀廷,连同“鸡蛋同盟有限公司”董事叶剑青与石守正,被指在2016年立法会换届选举中,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3人共被控4项在选举中作出招致选举开支的非法行为罪,叶及石在同意案情后,获不提证供起诉,就每项控罪自签1万港元及守行为1年。戴耀廷则承认控罪,今午(24日)于湾仔区域法院被判监10个月。 被告为戴耀廷(57岁)、叶剑青(55岁)及石守正(50岁),戴报称退休,其余2人则报称董事。3人被控共4项在选举中作出招致选举开支的非法行为罪。戴耀廷早前因占领中环案被判监16个月,已就该案于去年10月服刑完毕,不过他因另涉民主派「35+」初选案而还押。就本案涉及的控罪指,戴耀廷、叶剑青及石守正,并非候选人或任何候选人的选举开支代理人,但在2016年9月4日举行的立法会换届选举中作出非法行为,即在该选举中或在与该选举有关连的情况下,透过鸡蛋同盟有限公司(鸡蛋同盟)招致选举开支共逾25.3万港元,以用于在《明报》及《苹果日报》刊登6个广告。 案情指2016年立法会换届选举中,3名被告均非立法会选举候选人或任何候选人的选举开支代理人。戴于同年4月至9月,曾在电台节目、记者会及社交网页介绍“雷动计划”,指目的是“踢走保皇党”,并呼吁市民捐款助刊登广告,及欲招募5万名“䇿略选民”,届时据数据进行投票等。直至涉案日期,《明报》及《苹果日报》先后分别刊登了共6个广告,以宣传雷动计划,并由任鸡蛋同盟董事的叶及石签发共25.3万港元支票,以支付广告费。因雷动计划目的乃促使泛民或非建制候选人于选举中当选,上述6项广告费用由此计划衍生,属选举开支,该届相关候选人亦没有申报该些开支。 法官郭启安判刑时指,戴在案中发布6个广告,涉及广告费25.3万港元、及22名参选人。虽然辩方求情指,戴是基于选举比例代表制度未能公正反映民意而犯本案,但郭官认为讽刺的是戴透过众筹发起雷动计划,亦有损选举公正性,对其他独立及建制候选人不公。法官指即使选举结果不公,戴亦不应以非法方式纠正,就算戴有其个人出于民主正义的考虑、有多么崇高正确的理念,亦应以合法方式争取,但戴行为完全无视法规、于理不合,为维护选举公信力,须判阻吓性刑罚。法官续指,辩方求情时呈上2宗案例,惟2案均为裁判法院案例,与本案规模、策划性、涉及参选人数量和开支费用均不能相提并论。而戴身为法律学者,理应比一般市民更了解法例,故他实难辞其咎;而辩方亦不能以戴粗心大意作求情理由。 惟法官指出,本案有不能忽视的独特之处,指戴所刊登的广告没有直接推举某特定参选人。控方亦非针对案中策略性投票计划,而是针对选举开支申报。戴在选举前已多次解释雷动计划,鸡蛋同盟亦有公布开支。法官另提到,虽然控方称须确立大量证据的出处及真实性,包括一系列录音、片段,但案发于2016年,而警方和律政司在处理2019年社会事件相关的非法集结、纵火等案时,亦毋须用大量时间证实影像片段真实性,故认为控方延误约2年才拘捕及起诉戴,存在不必要的延误。法官将量刑基准定在监禁18个月,戴认罪获减刑3分之1至12个月,另因控方延误起诉而再获2个月扣减,最终判戴监禁1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