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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茂波出于公众利益 向法庭申请将壹传媒清盘

财政司司长陈茂波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条例》)第879(1)条赋予的权力,向原讼法庭提交将壹传媒有限公司(壹传媒)清盘的呈请。 根据《条例》第879(1)条,财政司司长可以提请将一个法人团体清盘,如果他按任何指明材料以公众利益,认为某个可以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清盘的法人团体应予以清盘,则他可提出呈请将它清盘。 财政司司长在2021年7月28日经考虑公众利益,根据《条例》第841(2)及(3)条,委任陈锦荣为审查员调查壹传媒的事务。 在9月14日,审查员向财政司司长提交了一份中期报告。在考虑过中期报告后,财政司司长认为出于公众利益须将壹传媒清盘,而决定向法院提交有关呈请。 另一方面,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亦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对壹传媒进行广泛的查询,并将从查询取得的与呈请有关的重要资料及证据,提供予财政司司长。根据其取得的资料及证据,证监会也相信将壹传媒清盘是符合公众利益。财政司司长对证监会提供的协助,表示感谢。

外电:李家超致函汇丰等表明倘解冻黎智英户口或招致官非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本月中根据香港国安法,冻结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持有的壹传媒有限公司股份,以及其三间公司于本地银行帐户内的资产。据路透社报道,李家超向黎智英、汇丰和花旗银行发信,警告若处理黎智英的账户,有机会被判最高七年监禁。 报道说,由李家超签署的信件,在当局冻结黎智英的资产后发出,一封是寄到黎智英身处的赤柱监狱。信件被称为「一号通告」,列出由三间在英属处女群岛注册的公司七个银行户口。信件指出,除了根据保安局局长批予的特许授权外,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处理该些资产,但信件没有说明银行哪位员工要承担法律责任。 报道引述黎智英一名财务顾问说,相关账户涉及的金额相对较少,但代表了在香港负责管理黎智英私人财富的银行管理层,与全球银行关系网络中断。在报道中,三名高级私人银行家和三名律师说,是首次将国安法扩大到银行的精英阶层,为客户和银行高层带来风险,他们正咨询如何面对这些挑战。 黎智英曾表示因应政治压力,大量资产早已移离香港,黎智英的财务顾问称,这些资产遍布亚洲和北美,包括台湾物业、加拿大酒店,以及价值数以千万美元的美股,现正寻求律师意见,以了解可以如何挑战冻结财产决定,以及对离岸资产的影响。 保安局发言人回应报道时说,司法程序正在进行,不宜披露行动细节,只重申危害国家安全是非常严重的罪行。路透社称未能联络黎智英回应,花旗银行和汇丰则没有回应。 资料来源:橙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