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处:修例禁违国安法者任工会职员 争取明年提交立会

劳工处:修例禁违国安法者任工会职员 争取明年提交立会

劳工处处长孙玉菡接受传媒访问时表示,工会应该捍卫劳工权益,不能打着职工会名义,做明显不属工会的事,否则职工会登记局有权取消注册。

根据《职工会条例》,工会经费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任何政治目的;工会如果被用作与宗旨或规则抵触的用途,职工会登记局局长有权取消登记。言语治疗师总工会登记早前亦因而被撤销。

对不得用于政治目的的定义,例如若以工会名义悼念南京大屠杀,会否违反规例?孙玉菡表示,应该以常理对待,如果关于爱国情怀,对于涉及民族重要性,按常理也会关注,「职工会做的事必须要做职工会的工作,但一些常理会做的事,那就按常理去做,不用担心的。」

另外在《职工会条例》下,任何人被定罪干犯附表一列明罪行,包括欺诈、身为三合会会员等,五年内不得任工会职员。孙玉菡表示,为履行香港国安法规定,特区政府监督管理「社会组织」的责任,会在附表一加入国安罪行,目标在明年内将修例草案交上立法会审议;暂时未决定是否只限国安法四项罪名,抑或会涵盖到所有由国安法指定法官审理的案件。

对于日后修例后,涉国安法被定罪的人停任工会成员年期,会否因应罪行严重程度,而随之增加?孙玉菡表示,没有打算修改第17条列明的五年期限,大框架不变,纯粹是现时有了国安法,理所当然地要就附表一作出修订。

他又表示,正检视条例其他部分,是否需要修改,要同律政司再商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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