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灵洲惩教所人员制止在囚人士袭击他人

惩教署今日(8日)发布公告指,喜灵洲惩教所惩教人员昨日制止3名在囚人士袭击另一名在囚人士。 昨日下午12时32分,3名年龄介乎32岁至61岁男性在囚人士在饭堂外袭击另一名38岁男性在囚人士,在场惩教人员见状立即上前制止,并在警告无效后,施以胡椒喷剂将施袭者制伏。事件中,受袭在囚人士头部及背部受伤,经院所医生检查及治理后,被转介到公立医院作进一步诊治。其中一名施袭者则手部及脚部受伤,经治理后无需送院;另外两名施袭者则并无受伤。有关事件已转交警方调查。 四名在囚人士分别因伪造罪、抢劫罪、勒索罪及管有伪造身分证罪而被判入狱。

石篱村争搭升降机7旬汉持刀袭6旬翁被捕

葵涌今日(16日)发生伤人案,一名69岁男子腹部中刀受伤,一名74岁男子涉伤人罪被捕。 事发近上午11时许,警方接石篱村石富楼保安员报案,指2名男子在电梯大堂争执,一名69岁姓吴男住户遭男邻居用折刀袭击,致腹部受伤。 现场消息指,吴翁被连捅多刀,惨被劏开腹部,遇袭后不支倒地。救护员到场将吴翁送往玛嘉烈医院治理,警方拘捕74岁姓林男邻居,交由葵青警区刑事调查队跟进,正调查事发原因。 据悉,吴翁与疑凶住同一幢大厦,事发前双方曾在大厦中层楼层的电梯大堂发生争执、各不相让,其后二人搭升降机落楼。当抵达地下大堂后,有人从口袋擸出一把折刀向吴翁施袭。

功课问题大打出手港专男生狂踢同学被捕

香港大学专业进修学院(HKU SPACE)位于九龙湾的九龙东分校发生暴力事件。事发昨午(24日)2时15分,2名就读护理系男学生于课室内,疑因功课问题发生口角,其中姓张(19岁)男生被对方推撞及起脚踢伤,涉案的姓区(18岁)男生事后逃去无踪。 警方接报到场,张男脸及背部受伤,由救护车送院治理;警员于同日晚上7时许,在荃湾区以涉嫌袭击致造成实际身体伤害拘捕区男,把他带返警署扣留调查。 据悉,涉事2男生为同一专题报告小组的组员,张男负责撰写讲稿,他疑因早前缺席会议,导致讲稿议程内容出现甩漏,令负责检查内容的区男对此不满,而区在课堂的小休时间,对张提出质问并指斥他不负责任,2人吵至面红耳热,而演变成伤人事件。事发时,有人拍下冲突片段,并上传至社交网站。

香港警方跨部门反恐演习模拟应对持枪无差别袭击

警方在元朗及大埔举行代号「称霸」的反恐演习。(警方FB) 警方于昨日(23日)在元朗及大埔举行代号「称霸」的反恐演习,新界北总区及其警区﹑新界北冲锋队﹑铁路应变部队﹑反恐特勤队﹑警察公共关系科及爆炸品处理课逾300名人员参与。 是次演习模拟有恐怖分子于区内驾驶载有爆炸品的车辆撞向人群,造成多人伤亡。恐怖分子于袭击后,乘坐另一架车辆逃离现场。警方于接报后立即到达现场,拯救伤者﹑处理爆炸品及追捕恐怖分子。随着事态发展,演习模拟恐怖分子持枪进入大埔区内一个处所无差别袭击市民,造成多人伤亡。新界北总区冲锋队人员到场并作出即时介入拯救生命。同时,于附近巡逻的反恐特勤队及铁路应变部队到场增援,最终成功制服及拘捕恐怖分子。 警方强调,是次反恐演习的目的,是测试及提升警队不同单位的指挥及协调能力,强化人员的专业知识、处理恐怖袭击事故时的应变能力,并提升警队前线人员在处理恐怖袭击相关事故时的协作和沟通。 警方在元朗及大埔举行代号「称霸」的反恐演习。(警方FB) 警方在元朗及大埔举行代号「称霸」的反恐演习。(警方FB) 警方在元朗及大埔举行代号「称霸」的反恐演习。(警方FB) 警方在元朗及大埔举行代号「称霸」的反恐演习。(警方FB) 警方在元朗及大埔举行代号「称霸」的反恐演习。(警方FB) 警方在元朗及大埔举行代号「称霸」的反恐演习。(警方FB) 警方在元朗及大埔举行代号「称霸」的反恐演习。(警方FB) 警方在元朗及大埔举行代号「称霸」的反恐演习。(警方FB) 警方在元朗及大埔举行代号「称霸」的反恐演习。(警方FB) 警方在元朗及大埔举行代号「称霸」的反恐演习。(警方FB) 警方在元朗及大埔举行代号「称霸」的反恐演习。(警方FB) 警方在元朗及大埔举行代号「称霸」的反恐演习。(警方FB)

郑若骅:针对政权发动袭击不属恐怖主义论调太荒谬

7月1日铜锣湾发生刺警事件。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在传媒撰文,指出有关行为属于恐怖主义行为。她说,《国安法》明文禁止「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有关罪行并不构成侵犯言论自由,又引用欧洲、英国及法国的反恐法例和案例指出,任何人公开为具体或不具体的恐怖主义行为辩解,即属犯罪,而为恐怖主义行为辩解包括对有关行为作出正面评价、合理化、或颂扬美化有关行为,而为犯案者辩解亦可被视为恐怖主义行为辩解。 郑若骅表示,有言论指「针对平民发动的袭击才属于恐怖主义,若针对的是政权、代表政权的政府机构或执法人员,便不属于恐怖主义」,她指这种看法明显是荒谬,而且欠缺法理基础。 郑若骅表示,《国安法》没有界定何谓恐怖主义,但她引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一五六六(二○○四)号决议,指出「以在公众或某一群体或某些个人中引起恐慌、恫吓人民或逼使政府或国际组织采取或不采取行动为宗旨,意图造成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或劫持人质的犯罪行为,包括针对平民的此种行为,均为有关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和议定书范围内界定的犯法行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出于政治、哲学、意识形态、种族、族裔、宗教上的考虑或其他类似性质的考虑而视为正当行为,并吁请各国防止此类行为发生,如果未能加以防止,则确保按其严重性质予以惩罚」。 她指,恐怖主义的主要特征是通过严重的暴力、破坏或其他严重危害公众安全的行为,胁逼政府或威吓公众,以图实现政治或其他主张;《国安法》第二十四条「恐怖活动罪」的定义反映了这些主要特征。 郑若骅又表示,《国安法》第三章第三节订立各项恐怖活动相关罪行,包括第二十七条「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对于何谓「宣扬」,她引用内地学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读本》 提出以下理解:「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也构成独立的犯罪,这里所说的『宣扬』是指为恐怖主义理论和实践进行宣传、辩护或者颂扬的行为,在『宣扬恐怖主义』问题上,任何人不得以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报道自由等理由,对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信念或理论进行鼓吹或者辩解,不得为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揽炒』口号和主张进行宣传或者喝采。」 郑若骅指出,禁止宣扬或鼓吹恐怖主义,包括任何为恐怖主义理论和实践进行宣传、辩解或者颂扬美化的行为,常见于各国的反恐法例。她列举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的决议、英国《二○○六年恐怖主义法案》以及法国《刑法典》的条文,当中法国有「宽恕恐怖主义罪」,规定任何人公开为具体或不具体的恐怖主义行为辩解,即属犯罪,可判处五年监禁。 她引用九一一事件后一个案例,一名漫画家在美国「九一一」恐怖袭击发生两天后,在周刊上发布一幅戏仿有关事件的卡通,并附有含嘲讽意味的文字(意指有关事件是梦境成真),该漫画家被法国当局控以「宽恕恐怖主义罪」,并被法国法庭定罪,该漫画家以言论自由上诉至欧洲人权法院亦不成功。 郑若骅期望市民对恐怖活动及宣扬恐怖主义的言行有所警惕,并减低这些言行对市民,尤其是年轻人造成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