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申行使壹传媒投票权高院今驳回

黎智英申行使壹传媒投票权高院今驳回

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的壹传媒黎智英,因前年3宗未经批准集结案罪成,正在赤柱监狱服刑。他就保安局冻结他所持有的壹传媒71%股份,于今年7月入禀高院,要求法庭颁令他可行使该些股份的投票权。保安局反对黎的申请,称他有可能透过行使投票权,指使壹传媒董事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法官陈健强今天(17日)颁下判词,不接纳黎的理据,裁定在《港区国安法》下,冻结财产包括禁止行使股票投票权。案件无限期押后,黎如要行使投票权将壹传媒清盘,可再提出申请。
黎智英的律师指,根据政府有关订立《港区国安法》的新闻稿,禁止处理资产的条文是参照《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中有关冻结恐怖分子财产的条例而订立,但该条法例处理的财产只包括5个范畴,即收受或取得该财产、隐藏或掩饰该财产、处置或转换该财产、把该些财产运入特区或调离特区、或运用该财产借款或将之用作抵押,而《港区国安法》条文亦没有就处理财产作进一步解释,因此行使投票权不应包括在处理财产的范围内。黎现在要求行使的投票权,只是集中于使壹传媒可顺利清盘,以及如有新董事加入,可以投票决定是否让其加入。
保安局回应指,虽然《港区国安法》条文没有列明处理财产的具体意思,但是不难想像,黎可透过行使投票权,指使他人操控公司,并可向其他有计划危害国家安全的人士作出财政支援,投票权亦应包括在禁止处理的资产之中。此外,黎现在要求修改有关行使投票权的范畴,这与最初黎的入禀时所要求的完全不同,法庭的适当做法应是裁定黎败诉,然后让黎再申请准许他就壹传媒清盘一事行使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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