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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仲贤涉藏镭射笔案表证成立押月杪结案陈词

浸会大学学生会前会长方仲贤被指于2019年8月在深水埗购买10支雷射笔,又涉在遇查时逃跑,及涉在警员检取手机作证物前重新设定手机,被控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抗拒警务人员及意图妨碍司法公正共3罪,案件今早(15日)于区院续审。控方已举证完毕,法官裁定表面证供成立,方不自辩,案件押后至本月29日待双方进行结案陈词。 控罪指,22岁被告方仲贤于20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鸭寮街一带,无合法辩解而携有10个能发出雷射光束的装置;方同日在桂林街135号地下外,抗拒警署警长52338;以及同日在侦缉警员8702检取其手提电话为证物作调查案件之前,把该手提电话重新设置。

林卓廷涉三度披露廉署受查人身份 官裁表证成立

因民主派“35+”初选案等案件而被还押的前立法会议员林卓廷,另涉嫌披露元朗7‧21事件一名受调查警司的身份资料,被廉政公署控告共3项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罪。林否认控罪,案件今日(12月6日)于东区裁判法院续审。裁判官裁定控罪表证成立后,林选择自辩,指自己曾被聘任为廉署调查主任,按照其受训及工作经验,如果该调查与《防止贿赂条例》所订罪行无关,廉政不能引用条例去告诫证人不得透露廉署行动,只能请求证人合作,配合廉署的秘密调查。 43岁被告林卓廷,被控在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3次明知或怀疑有被指称或怀疑已犯《防止贿赂条例》第II部所订罪行的调查正在进行,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公众或部分公众披露涉及该项调查的人的身份,即游乃强。游于元朗7.21事件当晚,以元朗警区助理指挥官(刑事)身份带队搜查南边围村。林供称,他辞去廉署工作后,加入民主党从政,曾任北区区议员及立法会新界东议员,直至去年因“初选案”收押才辞退公职。前年7月21日,他出于公职责任,一直留意元朗区的动向,至深夜时他抵达港铁元朗站,看见一名记者受伤。林忘记该名记者的名字,只记起对方叫“阿南”,但辩方律师听错,以为林是说有一名男记者受伤。庭上不少旁听人士即时紧张“通水”,高呼“叫何桂蓝”,引来裁判官指责旁听人士的行为不当。林亦指,事件导致他嘴唇、手指骨裂伤,和身体有多处外伤。

黎智英等3人涉6.4非法集结案 官裁煽惑他人及参与2罪表证成立

正在赤柱监狱服刑的壹传媒黎智英,去年6月4日不理警方反对,在铜锣湾维多利亚公园六四事件31周年的晚会会场外现身,因而被检控。黎智英、邹幸彤及何桂蓝3人否认控煽惑他人参与、及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等2罪。案件今日(4日)在区域法院续审,辩方中段陈词指,黎智英在片段中没有直接呼吁公众参与六四集会,故无证据指黎实质作出煽惑他人的行为。但控方反驳指,当时黎智英与支联会等人是同一阵线,在李卓人公开呼吁公众参与集会时,黎举起蜡烛以示支持,已属于煽惑他人的行为。法官胡雅文下午裁定3被告表证成立。案件押后至明日(5日)续审,以待辩方向黎及何索取是否自辩的指示。邹则已表明会出庭自辩。 控罪指,黎智英和邹幸彤于2020年6月4日在香港维多利亚公园喷水池外,非法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邹幸彤和何桂蓝另被控于同日同地,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 控方先传召康文署经理周燕锋作供。周指康文署因应疫情,在2020年3月28日起宣布关闭大部分康乐设施,有关安排直至同年10月2日才取消。周在六四集会前,已经通知支联会维园设施被关闭。警长李文彬(译音)则指,六四当晚约7时半,铜锣湾记利佐治街及告士打道开始有大批市民出发并前往维园,故附近道路需要关闭直至晚上9时多才回复开通。 辩方有中段陈词,指无证据显示黎智英有作出实际煽惑他人的行为,如他从未说出呼吁公众前往维园的说话。控方陈词则指,当黎智英抵达维园喷水池旁时,即时引来大批记者围观,黎自身经营传媒事业,他定必意识其行为具有号召力。及后黎智英与李卓人、何俊仁等支联会成员交流,一起燃点蜡烛,并支持李卓人的公开演说。虽然黎智英没有进入维园,而是乘私家车离开,但他事后受访指自己「感到鼓舞」,这反映黎知道他出现于维园能够吸引公众,造就当晚六四集会的举行,故才感受鼓舞。

煽动分裂国家表证成立「二代美国队长」不作供

有「第二代美国队长」绰号的示威常客马俊文,被指于去年8月至11月间违反《港区国安法》,多次在街头及媒体访问时公开宣扬涉及分裂国家的口号,因而被控一项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他否认控罪于区域法院受审,控方昨日(29日)举证完毕后,法官裁定控罪表面证供成立。至今日(30日)辩方向法官表示,被告决定不作供,亦不传召辩方证人。法官遂将案件押后至下周二(10月5日)听取结案陈词,并定于10月25日裁决。 30岁被告马俊文,被控于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间,在香港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将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或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