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保安局有权冻结黎智英壹传媒投票权无限期搁置申索

高院裁保安局有权冻结黎智英壹传媒投票权无限期搁置申索

保安局局长今年5月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冻结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所持有的壹传媒71%的股份,以及《苹果日报》3间公司合共1800万港元资产。黎智英7月入禀高等法院,要求法庭颁令他可行使有关股份的投票权。高等法院法官陈健强今日(17日)颁下书面裁决,裁定香港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中,禁止「处理」(deal with)涉案财产的意思包括冻结黎智英的股份投票权。至于黎智英一方要求法庭批准行使股份投票权,陈官表示将无限期搁置有关申请。

案件于本周三(15日)开庭审理,案中争议在于香港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附表3的「处理」涉案财产,是否包括黎智英不得直接或间接行使壹传媒的股份投票权。黎智英一方声称,香港国安法第43条规定禁止处理财产,不应包括股票的投票权在内。保安局一方则指,由于黎智英有可能透过行使投票权,去授权从而指使壹传媒董事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故投票权亦应包括在禁止处理的资产之中。

保安局一方强调,黎智英本身面对违反国安法的案件,一旦他获准行使投票权,可以委任他人掌管壹传媒、成立基金作政治宣传、利用金钱资助非法活动,甚至将壹传媒转移至海外,有条件干犯国安罪行。

因非法集结罪成、现于赤柱监狱服刑的乱港黑手黎智英,另有3宗案件正待审理,包括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的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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