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若骅到访最高法最高检签会谈纪要加强两地法律合作

香港律政司郑若骅资深昨日(28日)在北京到访政府部委和机关,并分别与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签署会谈纪要,加强内地与香港在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郑若骅上午拜访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与副主任邓中华会面,讨论香港最新发展。郑若骅指出,香港国安法令香港由乱及治,也展示了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信任。她感谢港澳办全力支持律政司早前举办的「国安家好」法律论坛,增进各界对香港国安法的了解和认识。另外,郑若骅在会上也谈及香港法律和争议解决业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情况。 下午,郑若骅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会面,并与副院长贺荣签署加强交流合作的会谈纪要,主要内容包括为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的香港法律界人士安排内地司法实务培训;支持香港法律界人士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以及担任内地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人民陪审员以及积极推进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有关工作等事宜。 郑若骅指出,自回归后,律政司与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签订了9份民商事法律互助的文件,充分展示基本法第95条的重要意义,体现「一国两制」的独特性,坚守「一国」之本、善用「两制」之利。她表示,律政司会继续积极探讨合作安排,以回应两地社会经济联系日趋紧密的实际需要。 接着,郑若骅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会面和签署会谈纪要,目的是加强双方刑事检控人员的研修和培训,共同推动两地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郑若骅指出,设立恒常安排让两地专业人员交流工作经验,会有助他们日后的专业发展。 郑若骅今日(29日)将继续在北京的访问行程。

郑若骅明起访京 晤部委官员签合作文件

香港政府今日(26日)公布,律政司司长郑若骅明日(27日)至周五(30日)访问北京。 在北京期间,郑若骅将会与不同部委和机关的官员会面,亦会签署合作文件,加强内地与香港就法律、争议解决和促成交易方面的培训和交流。 郑若骅明日由深圳前往北京,并于7月31日由北京经深圳返港。

郑若骅:针对政权发动袭击不属恐怖主义论调太荒谬

7月1日铜锣湾发生刺警事件。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在传媒撰文,指出有关行为属于恐怖主义行为。她说,《国安法》明文禁止「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有关罪行并不构成侵犯言论自由,又引用欧洲、英国及法国的反恐法例和案例指出,任何人公开为具体或不具体的恐怖主义行为辩解,即属犯罪,而为恐怖主义行为辩解包括对有关行为作出正面评价、合理化、或颂扬美化有关行为,而为犯案者辩解亦可被视为恐怖主义行为辩解。 郑若骅表示,有言论指「针对平民发动的袭击才属于恐怖主义,若针对的是政权、代表政权的政府机构或执法人员,便不属于恐怖主义」,她指这种看法明显是荒谬,而且欠缺法理基础。 郑若骅表示,《国安法》没有界定何谓恐怖主义,但她引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一五六六(二○○四)号决议,指出「以在公众或某一群体或某些个人中引起恐慌、恫吓人民或逼使政府或国际组织采取或不采取行动为宗旨,意图造成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或劫持人质的犯罪行为,包括针对平民的此种行为,均为有关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和议定书范围内界定的犯法行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出于政治、哲学、意识形态、种族、族裔、宗教上的考虑或其他类似性质的考虑而视为正当行为,并吁请各国防止此类行为发生,如果未能加以防止,则确保按其严重性质予以惩罚」。 她指,恐怖主义的主要特征是通过严重的暴力、破坏或其他严重危害公众安全的行为,胁逼政府或威吓公众,以图实现政治或其他主张;《国安法》第二十四条「恐怖活动罪」的定义反映了这些主要特征。 郑若骅又表示,《国安法》第三章第三节订立各项恐怖活动相关罪行,包括第二十七条「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对于何谓「宣扬」,她引用内地学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读本》 提出以下理解:「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也构成独立的犯罪,这里所说的『宣扬』是指为恐怖主义理论和实践进行宣传、辩护或者颂扬的行为,在『宣扬恐怖主义』问题上,任何人不得以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报道自由等理由,对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信念或理论进行鼓吹或者辩解,不得为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揽炒』口号和主张进行宣传或者喝采。」 郑若骅指出,禁止宣扬或鼓吹恐怖主义,包括任何为恐怖主义理论和实践进行宣传、辩解或者颂扬美化的行为,常见于各国的反恐法例。她列举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的决议、英国《二○○六年恐怖主义法案》以及法国《刑法典》的条文,当中法国有「宽恕恐怖主义罪」,规定任何人公开为具体或不具体的恐怖主义行为辩解,即属犯罪,可判处五年监禁。 她引用九一一事件后一个案例,一名漫画家在美国「九一一」恐怖袭击发生两天后,在周刊上发布一幅戏仿有关事件的卡通,并附有含嘲讽意味的文字(意指有关事件是梦境成真),该漫画家被法国当局控以「宽恕恐怖主义罪」,并被法国法庭定罪,该漫画家以言论自由上诉至欧洲人权法院亦不成功。 郑若骅期望市民对恐怖活动及宣扬恐怖主义的言行有所警惕,并减低这些言行对市民,尤其是年轻人造成的负面影响。

郑若骅:必须接受共产党领导的国家宪制秩序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今日(22日)接受港媒访问表示,《香港国安法》实施将近一年以来,本港街头暴力停止、社会恢复稳定,而《国安法》案件的调查、检控和司法程序,都是由本港负责,体现「一国两制」,以及中央对香港的信任。今年二月,终审法院就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保释的上诉,裁定国安法对批准保释方面,带出全新和更严格的门槛要求。被问到如何确保检控部门谨慎运用权力,郑若骅说,律政司会公平、专业作出检控决定,检控前亦要考虑案件有没有合理定罪机会。 外界揣测支联会的「结束一党专政」纲领有没有违反《国安法》,郑若骅说要视乎实际情况、背景、有没有犯罪意图等,她同时在访问多次重申,必须让市民认识国家宪法下的宪制秩序。「由共产党领导的体制,其实在宪法写得很清楚,所以我们要接受国家的体制......当我们清楚理解宪制秩序, 可能我们要更多出来讲,在宪法当中,执政党是中国共产党,我们要清清楚楚将这些事情按法律要求讲出来,这样市民、老百姓会更清楚。」 警方上星期拘捕壹传媒集团及《苹果日报》5名高层,当中两人,连同《苹果日报》相关的3间公司,被控违反《香港国安法》中的「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郑若骅不评论个别案件,说虽然言论和新闻自由并非绝对,但《国安法》下正常新闻报道并没问题。「(传媒)都有时候会报道犯罪的案件,例如谋杀案,但你们不会接着就说『我们一齐去谋杀喇』。所以我觉得,不要过份担心,只要正正式式做专业新闻工作者的工作,不会有问题。」 警方说壹传媒案涉及前年起,《苹果日报》数十篇文章。郑若骅重申《国安法》只追究去年生效以来的罪行:「国安法很清晰,(去年)6月30日才生效,7月1日或以后的犯罪行为才可以提出检控,所有事情我们有一个整体去看,实际行为一定是7月1日后的犯罪行为。」 资料来源:香港政府新闻网

香港与内地签跨境破产协助文件 郑若骅:有助完善两地营商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14日)在深圳举行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签署活动暨内地试点意见新闻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和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出席签署。 杨万明表示,以试点方式开展司法协助迈出了跨境破产协助实质性、跨越性的一步,是两地司法协助模式的首创之举,为两地进一步深化特殊领域司法合作、实现一国之内更紧密、更广泛的合作提供了新思路,再次证明了「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推进了「一国两制」实践的新发展,丰富了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这必将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一带一路」建设、推进高水平开放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有利于香港更好地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促进两地经济社会繁荣发展。 郑若骅表示,《会谈纪要》作为第九项有关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文件,充分展示了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重要意义,是在司法领域中丰富完善「一国两制」方针的创新尝试,是坚守「一国」之本、善用「两制」之利的重大成果,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 她说,签署《会谈纪要》标志着香港与内地就认可及协助破产程序达成共识,香港的清盘人可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在香港的清盘程序,而内地的破产管理人亦可以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认可在内地的破产程序,这样既可协助拯救经济上有困难的企业,同时也加强保护债务人的资产及债权人的利益,将更有利推行有秩序及高效率的清盘制度。 她说,新的合作机制明确涵盖内地的破产和解和重整程序,以及香港的债务重组程序,鼓励透过重组挽救企业,利便两地和国际债权人尽早就重组计划达成共识,提高债务人获重生避免破产的机会。长远而言,这有助加强投资者的信心,完善两地的营商环境。 《会谈纪要》的内容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将指定若干试点地区,有关中级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法院依法开展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并会分别就两地开展的相关工作,发布意见和实用指南,并保持沟通,持续完善有关机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最高人民法院首阶段指定上海、厦门和深圳作为试点,这些城市与香港经贸关系密切,并且是香港在内地投资的重点地方。 资料来源:深圳新闻网、香港政府新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