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得志被控发表煽动文字等14罪 区院判11项罪成

谭得志被控发表煽动文字等14罪 区院判11项罪成

人民力量副主席“快必”谭得志,涉嫌在去年多次摆街站时高喊“黑警死全家”等口号,被控发表煽动文字、在公众地方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等14项控罪。他否认控罪受审,今天(2日)在区院被裁定其中11项罪罪成,3项控罪则不成立。《港区国安法》指定法官陈广池指被告煽动行为毫不遮掩,煽动意图明显不过,更图以煽动文字来讨好同路人,促使政治狂想者支持以取得当时立法会初选入闸资格并再下一城。法官下令将谭继续收押至3月31日判刑,期间为他索取背景报告。

被告谭得志(48岁)被控7项发表煽惑文字、1项串谋发表煽动文字、3项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1项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1项举行或召集一个未经批准集结及1项拒绝遵从或故意忽略遵从授权人员作出的命令,共14控罪。控罪指被告于2020年1月17日至7月19日,分别在大埔海滨公园露天剧场、铜锣湾崇光百货、牛头角下村广场外、铜锣湾东角道与记利佐治街交界、旺角西洋菜南街及亚皆老街一带、黄大仙站A出口外、观塘站A1出口外与裕民坊一带及蓝田启田商场外,干犯以上控罪。除2项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及1项串谋发表煽动文字罪被裁定不成立外,其余控罪罪成。控方指被告部分控罪,分别在警方及法庭给予保释下干犯。

今日甫开庭,法官见被告与旁听人士挥手,遂再次提醒旁听人士须遵守法庭规矩及维护司法尊严。然而有旁听人士出声指自己只是拨头发,与法官争持一轮后,法官着该名人士离开法庭,并命警员记录对方的身份证资料。另外辩方律师就表示,其指示律师行一名法律助理因未有接种新冠疫苗,而未入能进入法院范围,但认为可继续进行裁决。法官闻言表示“佢咁勇敢啊”,但指该法律助理并非律师,不批准她入庭。

法官裁决时指,相信任何人都知道市民的自由不能无限放大,凌驾他人权利及国家安全,问题乃限制是否合比例。法官有关法例存在已久,已提供框架及方向,而条例的罪行不能硬性订明,要与时并进,以使一些概念性字眼如“恶感”、“仇恨”等,可以因时制宜地让法庭解读。此外,有关条例有列出法定辩解的情况,目的是作出相称而合理的平衡。法官指煽动罪属于特区现有法律下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自然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而作出限制,此亦符合社会集体利益,以达致社会安宁与秩序。法官认为有关煽动意图的定义并非过分广阔,而是有需要维持涵盖范围的适时性和足够的弹性,且终审法院屡次提及,相关涉及煽动意图的条例属香港国安法律的范畴,在这角度下自然有别其他法例条款,裁定条例合宪。

至于涉案“光复香港,时代革命”口号的含意及性质,法官批评辩方专家选择部分资料来作为基础时的手法不科学,认为辩方专家有违专家证人对法庭的责任等,最后接纳控方专家的论点,指该口号乃意指将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中国分离出去,此亦是辩方专家接纳可作为其中一项的解释。对于辩方指被告叫喊的部分口号旨在指出国安法弊端,并没有煽动意图的说法,法官则认为被告作出政治谩骂,不代表他对国安法有深入认识。被告只是陈腔滥调地主张有言论自由,认为他对国安法的函盖范围只是一知半解及根据欠奉,而这亦是政治人物煽动他人的手法及伎俩。法官又指即使撇除针对共产党的攻击言论,被告亦是攻击行使公权的特区政府,其打击特区政府的言论,亦是打击中国政府。

法官续指,从被告于部分事件中的行为、叫喊的口号或呼吁他人参集会等,其言论不只是批评或论述,乃是煽动他人不要理会国安法,挑战警察权力,藐视和以暴力攻击议会内建制派的议员等, 以引起市民的不满、离叛及不守法等,当中亦显示他为了当时的初选发表有关言论,认为被告煽动意图明显不过,行为亦毫不遮掩,动机亦路人皆知。虽辩方指被告于集会中,曾对人群作出劝喻及控制市民情绪,惟法官认为被告只是在说反话,更指任何人听见或看见被告的行为,不难看见被告的狡猾及恶毒心肠,口是心非地说出有关说话,而辩方的辩护方向,亦只令人感觉被告欠缺原则与立场,退缩立场以求自保。法官亦批评被告当中曾以举办“健康讲座”为名,却是挂羊头卖狗肉等,考虑后裁定被告其中11项控罪罪成。

而脱罪的2项涉及在牛头角及铜锣湾记利佐治街的公众地方内作出扰乱秩序行为罪,法官虽不认同被告以粗口及攻击警方等行为,但被告的现场的行为未达控罪标准,亦未致激使聚集者做出扰乱秩序的行为。而其中一项涉及被告与聚集者,与一名操有口音广东话的途人争执,法官认为被告在于以人数来“凶”途人,并试图贬损途人的口音,但这只是被告的品格及修为问题。另有关被告面对涉及于旺角西洋菜街的串谋发表煽动文字罪,法官认为所谓串谋或只是被告与他人的互动、互相呼应下的产物,故亦裁定被告此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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