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幸彤涉煽惑集结罪成判监15个月

邹幸彤涉煽惑集结罪成判监15个月

前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涉嫌去年在网上发布文章,呼吁市民参加去年未经批准的集会,她事后否认一项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经审讯后,她今日在西九龙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15个月,其中10个月刑期与区域法院另外两宗案件分期执行,即总刑期为22个月。

控罪指,邹幸彤被控于去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间,在香港非法煽惑身分不详人士参与未经批准集结。本身是大律师的邹幸彤,没有聘请大律师作代表,选择亲自辩护。

裁判官裁决时称,虽然《公安条例》并无订明警务处处长可以「公共卫生」为由禁止公众集会,惟鉴于2019年冠状病毒大流行,相关法例中所指的「公共安全」之概念涵盖多方面,当中包含对公众的生命和身体健康所构成的风险和威胁。

至于邹提出警方于本案中的拘控不符合相称性,因会限制了其言论、集会和示威自由的权利,裁判官反驳指邹援引的案例没有考虑到疫情背景,控罪亦与本案完全不同。纵使邹于6月4日当晚未曾出席集会已遭拘捕,但当时她已经完成罪行,即分别在5月29日及6月4日在社交网站及报章上发文,故不存在任何预防性拘捕。

集会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

裁判官强调,集会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任何参加集会人士绝不能以行使言论和集会自由为名,而罔顾遵守法律的责任,为所欲为。邹不能辩称因为行使集会或言论自由而被拘捕、定罪和判刑,即使她被定罪,皆因僭越了法律的界线,以严重违法的手段煽惑他人明知参与非法集结,在法律上没有权利可以行使的。

裁判官指出,如果被告在本案中依从法律界线行事,如呼吁群众在网上悼念,法律便会全面、充份地保障她言论自由。相反,一旦被告僭越了法律的界线,法庭就会作出制裁,此并非剥夺或打压其自由。裁判官认为警方尽快于当日拘捕被告属必须和正确的决定,目的乃将煽惑行为制止于其萌芽阶段。

针对邹争议控方未能证明其犯罪意图,裁判官裁定本案所涉的facebook与Twitter贴文以及刊于《明报》的文章,含有向公众人士作出鼓励、说服、提议和施压的内容,又批评被告扭曲事实,辩称涉案文章主张市民在「任何地点点起烛光」只是推卸责任。因以其背景和学历,邹不可能连此基本主张也无法在涉案文章表达出来,直言其说法「令人难以致信」。

裁判官续指,被告在盘问下对于「坚守阵地」一词言词闪缩,态度回避。考虑到当时支联会已在维园举办了31年集会,加上被告以支联会副主席的身份发文,「坚守阵地」明显是指维园,被告于庭上的说法,明显是转移视线,抵赖事实。此外,涉案文章亦有瓜田李下之嫌,被告必定明白箇中道理,但仍然撰写文章,明显是另有图谋。

综合邹的整体言行,裁判官裁定其行为显然通过计算和策划,决心尽可能吸引公众的注意力,给人留下影响和深刻的印象,其煽惑动机和犯罪意图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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