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煽动颠覆李卓人申保释高院下午颁判决

已解散的反中乱港组织「支联会」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邹幸彤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3人否认控罪,案件交付高等法院处理。李卓人今(6日)向高院申请保释,法官听取陈词后,押后至下午3时颁判决。 本案被告包括李卓人、何俊仁和邹幸彤,被控违反香港国安法第22及23条,即1项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罪,被控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间,在香港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 早前何俊仁获准以70万元现金和40万元人事担保,保释外出,期间须每周到警署报到3次及不能在任何平台发表被视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并要交出所有旅游证件,不得离港。

非法「初选」案林卓廷被拒保释 法官:难信不作出危害国安行为

47名发起或参与前年民主派「35+」初选人士,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件将交付到高院审理,当中有34名被告要还押候讯。其中一名被告、前立法会议员林卓廷,于昨天(12日)于高院原讼庭申请保释。国安法案件指定法官杜丽冰听取双方陈词后,押后至今天(13日)作决定。法官今表示没有充分理由相信林不会继续做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故拒绝让他保释。 本案共47名被告,同被控一项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指他们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间,串谋他人旨在颠覆国家政权。他们当中有13人现获准保释,分别为杨雪盈、刘伟聪、吕智恒、林景楠、黄碧云、郑达鸿、彭卓棋、柯耀林、何启明、施德来、李予信、黄子悦及陈志全。其余被告则须还押。另外,邹家成和余慧明一度获准保释,但因违反保释条件要再度被还押。  

郑若骅:香港刑事司法制度健全稳固保障各方权利

近来有人针对香港的刑事司法制度作出无理批评,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今日(15日)发表网志,表示香港刑事司法制度一直发挥关键作用,确保罪案得以有效侦查、刑事案件获公正并有效率地处理,同时保障各方在过程中的权利。 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控罪绝不含糊 郑若骅指出,有人反覆提出一些毫无事实根据的批评,指称《香港国安法》或其他本地法例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控罪「含糊」。《香港国安法》清楚列明构成每项罪行的元素,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在普通法制度下,法院审理案件时,可进一步厘清罪行元素。例如在唐英杰案中,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解释了「煽动分裂国家罪」和「恐怖活动罪」的罪行元素。法庭的裁决理据可随时在网上查阅。 此外,在刑事司法制度中,被告可通过不同的渠道就某项控罪要求提供更详尽清楚的详情,亦可就有欠妥善的控罪作出投诉。法庭会就所有程序问题作出适当的考虑及公平的裁决。 在现行法例下,就保释程序及交付审判程序等审前程序实施报道限制,是为在日后正式审讯时确保公平公正。尽管设有报道限制,相关法律程序都在法庭公开进行,公众人士及传媒均可出席及旁听。被告人亦可向法庭申请解除报道限制,由法庭在平衡被告人的权利与包括公平审讯在内的其他公众利益之间作出考虑及裁决。 公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保释申请 郑若骅说,在保释方面,终审法院在黎智英案中强调,订立《香港国安法》的主要目的至为重要,解释了为何就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采用更严格的保释条件。法院并认为是否准予保释的决定,涉及预测及评估,是「法庭运用其判断或评估而作出的司法工作,而非举证责任的应用」。 在某些普通法适用的地区(例如加拿大、南非及澳洲),就部分类别的罪行来说,不但没有规定控方须举证证明拒绝保释的理由,还须由被控人负起举证责任,证明为何不准其保释外出并继续扣押是不合理的。此外,在某些司法管辖区,行政机关获赋权在无需提出检控的情况下进行长时间的拘留,以防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例如新加坡的《内部安全令》赋予总统行政权力,可基于国家安全,在不经审判的情况下对疑犯进行最高两年(可延长)的拘留,这同时亦完全排除了保释的可能。在此令下所作的决定不可以被司法覆核,只有在为确保合乎程序要求的情况下属于例外。 坊间流传错误资讯,误以为被控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人因为《香港国安法》而全数被拒保释,事实正正相反,在法院充分考虑《香港国安法》和相关本地法律订明的要求后,有部分被告已被获准保释,例如传媒亦有报道部分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的人士,当中包括前立法会议员,目前获准保释。 依法行使执法权 郑若骅指,在执行职务时,执法机关会获授权行使某些权力,以便进行调查。例如,他们可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向法院申请提交令或限制令,以调查有组织罪行或防止疑犯耗散财产。该等命令可由法官在内庭应单方面申请而发出。为防止疑犯销毁证据、耗散犯罪得益或作出其他阻碍调查或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有必要透过单方面申请授权,这亦是许多司法管辖区的常见做法。《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的条文,让执法机关在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采取类似的措施。然而,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容许受法庭命令影响的一方申请撤销或更改命令,法庭会在审视所有证据后,严格按照适用法律公正无私地作出裁断。 及时进行审讯 郑若骅表示,一般而言,被控以刑事罪行后,案件首先会由裁判法院处理。大部分案件在首度提堂时,控方会请求毋须答辩,因为执法机关需要进一步调查,或需要就审讯作其他准备。未进行答辩的案件会押后再提讯,直至控辩双方通知法庭案件已准备就绪,方会进行审讯。 律政司与执法机关一直保持紧密沟通,确保案件得到迅速和有效的处理。我们会主动探讨和跟进促进加快案件处理的方法,例如在案情和证据容许的情况下,寻求把案件合并处理、在审讯前与辩方尽量就案情和证据达成共识,以减省证人并缩短审讯期。 但大家应留意每宗案件由提出检控直至审讯之间所需的时间,要视乎多项因素而定,例如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被告人是否需要时间取得法律意见以考虑其抗辩及与控方进行答辩商讨、辩方是否需要法庭核证翻译文件或提出需要在审讯前先处理的申请(例如申请要求提供更详尽清楚的详情、披露、撤销报道限制、分拆涉及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初级侦讯、释放等)。我必须强调,所有申请均按照既定程序处理,并充分遵循正当程序。如果被告人,不论是否因应法律意见,无视实际案情而决定提出所有程序性申请,就不能同时投诉审讯有所「延误」,因为这是在公平的刑事司法制度下,被告人充分行使其权利的必然后果。 律师的责任 郑若骅提到,法例订明香港居民有权得到秘密法律咨询、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律师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在法庭上为其代理和获得司法补救。与此同时,法律界(包括获准在香港全面执业的海外律师)必须专业地履行职责,并遵守专业操守规则,肩负维护法治的主要责任。 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法律执业者的人身安全与其他人一样受法律保障。这个基本保障确保他们应当无惧无偏,专业地行事。诉讼方或其法律代表若受威吓,理应报警并提供所有证据。更不用说,任何人都绝不应以失实指控欺骗或误导法庭、警方甚至公众,这种行为不仅会损害所属法律行业的声誉,更可能会触犯法律。 郑若骅强调,香港以拥有公平和成熟的刑事司法体系而闻名。我们的法例清晰明确,加上法庭的判决具备理据,令到我们发展的法学广受尊重。审批保释和其他法庭命令的法律原则和程序均在法例中清楚列明,由法庭适当地遵循。被告人有权在提出程序上的申请时行使他们的权利,纵使法律程序或会因此延长,但这是尊重和保障被告人行使权利所须付出的代价。同时,律政司亦已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加快检控程序及确保秉行公义。因此,有关控罪「含糊」、没有被告人获准保释、或由控方造成审判「延误」的说法,只要一经查证,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律政司的独立检控原则受宪制保障,《基本法》第六十三条订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相信不仅检控人员需独立行事,法律界所有成员,都应该专业和真诚地履行职责,以无惧无偏之精神维护公平和独立的刑事司法制度。

涉违国安法被拘捕区家麟获准保释

被警方国家安全处拘捕的区家麟,扣查约17小时后,昨(11日)晚上获准保释,7月中再向警方报到。 警方国安处昨日早上约6时到区家麟葵涌的住所,上门拘捕他,指他涉嫌违反《刑事罪行条例》中的「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警方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余慧明保释期间涉违国安法被捕今提堂

47名发起或参与「35+初选」的揽炒派政棍中,原本有15人获准保释候讯,但有被告在保释期间涉嫌重施故伎,发表及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和行为,继被告邹家成早前涉嫌违反保释条件,再被法庭下令还押。去年7月获高院批准保释的另一名女被告、前「医管局员工阵线」主席余慧明,也涉嫌违反保释条件,昨午被警务处国家安全处以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K条拘捕,将于今日(8日)下午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提堂。 现年34岁的余慧明,是「初选案」47名被告之一,2021年被控一项「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被裁判官拒绝保释,余慧明被还押约5个月,她其后到高等法院申请保释。去年7月28日由国安法指定法官杜丽冰批准保释,余慧明成为本案第13名获准保释的被告。 杜官当日批准余慧明以现金10万元及5万元人事保释外出,其间不准离港,要交出所有旅游证件,一星期4次到警署报到,以及要遵守每日凌晨12点至早上6时的宵禁令。 另外,保释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作出、发放或转载任何可能有合理理由构成违反国安法的言论;不得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作出任何可构成违反国安法的行为;除投票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组织、安排、参与或协调任何级别的选举;不得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联络任何外国官员、议员、任何级别议员成员,或其他服务于以上人员的人。 不过,警方国安处发现,余慧明在保释期间,在社交网站多次发文,涉嫌发表有合理理由被视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和行为,违反法庭批出的保释条件,国安警昨日下午在沙田拘捕余慧明,她被通宵扣留调查,将于今天(8日)下午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提堂。 余慧明于去年2月发起医护人员大规模罢工,去年7月她代表卫生服务界参加所谓「35+初选」,涉嫌干犯香港国安法,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至于「35+初选」案本月4日于西九龙裁判法院再提讯。47名被告中,有12人因健康问题未能到庭,包括李予信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初步阳性。国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罗德泉将案件押后至4月28日再讯,届时继续处理交付至高等法院审理的程序。

「童乐居」两女职员准保释押下月与另外14被告一并处理

香港保护儿童会辖下「童乐居」发生集体虐儿事件,累计受害儿童至少26人,警方先后拘捕并起诉16人。其中,25岁及28岁女职员被控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袭击罪,今被押解往九龙城裁判法院提讯。被告暂时毋须答辩,署理主任裁判官黄雅茵应控方要求将案件押后至2月21日再讯,以待警方进一步调查,两被告获准保释候讯。案件届时将与另外14名被告一并处理。 控方不反对被告保释,保释条件包括交出10000元保释金、不得离港、每周到警署报到两次、不得间接或直接接触控方证人、不得在案发地点出现及不得参与照顾儿童的工作。 两被告均以英文字母代称,依次为25岁TMY及28岁CLC,两人均报称幼儿工作员。两人被指于2021年11月21日至11月22日,在旺角砵兰街387号地下的「童乐居」内,身为对一岁女童AA及一岁男童G负有管养、看管或照顾儿童责任的人,而分别故意袭击两童,其方式相当可能导致他们受到不必要的苦楚。 西九龙重案组探员今日下午一时左右,重返位于旺角砵兰街387号的「童乐居」就虐儿案跟进调查及搜证,并检走部分证物。「童乐居」被揭虐儿,部分幼童受到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对待,包括打头、扯头发、掌掴,甚至掷向地上。警方早前检取「童乐居」的闭路电视片段,预计以两个月时间检视共六万小时片段。

「光城者」案16岁男生准保释 须每日报到禁评论时事

组织「光城者」7名成员,被指多次摆街站宣扬颠覆国家思想,遭控以1项串谋煽动他人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罪。其中一名16岁男被告今(24日)向高等法院申请保释,国安法指定法官李运腾听取陈词后,批准该名被告保释,让他可以在平安夜获释。惟被告需遵守多项保释条件,包括不可透过任何媒体发表政治或时事的评论,如转载或点赞。法官并提醒,因为被告的保释条件,对身边人是很大重担,很多人变相失去自由。 是次申请保释的被告为16岁中五男生,法官批准他提供5万元、母亲提供人事担保5万元、4名老师各提供2万元人事担保。此外,被告需交出旅游证件,保释期间不可离港和遵守宵禁令,每天到警署报到、不可接触控方证人。 被告需遵守多项保释条件包括不可参与公众集会 此外,被告在星期六早上9时至下午5时需在学校,期间要有老师在场。若星期日的早上9时至下午1时外出,只可到指定教会。而被告星期一到警署报到时,需提交有校方和牧师签署的文件,作为回校和返教会的纪录。被告亦需在警方要求下,需解锁展示手机。 被告亦不可和现任或前任「光城者」成员联络、不可参与公众集会(教会活动除外)、不可透过任何媒体发表政治或时事的评论(包括不可转载或点赞),不可和政治组织或议政团体联系。 法官指因为被告令很多人变相失去自由 法官最后向被告称,保释条件无论是其家人、学校和教会,都是很大重担,令很多人变相失去自由。老师原可星期六在家,现时需返校;其母亲原本亦可以有充裕的时间,现时亦需看管被告。 是次申请保释的16岁男被告,和另外6名被告,被控于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间,在香港一同串谋和与其他人串谋,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即:(1)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2)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Lunch仔”准保释下周四判刑 承诺今生今世不再违法

示威常客“Lunch哥”李国永,早前承认去年4月于中环国际金融中心商场内示威时违反禁聚令。因他不愿接受感化及履行社会服务令,被裁判官下令还押至下周四(16日)判刑。他今天(8日)在高院申请保释,法官陈仲衡听罢陈词后,批准他以一系列条件担保外出,包括须准时服药。被问到是否同意遵守条件时,李语气坚定连声说“明白,我愿意”,声言“我今生今世都唔会再违法”。 法官今下令,19岁保释申请人李国永以2,000港元现金,及其母亲自签5万港元人事担保外出。期间申请人不可违反禁聚令,亦不得离港,每周到警署报到一次,并须依时与感化主任会面,同时须依时接受治疗及服药。其亲友听到判决后不禁饮泣。 据申请人承认的案情,他于2020年4月28日傍晚,与约20人在国际金融中心商场内参与“和你Sing”活动,在商场1楼聚集、叫喊口号及展示政治标语。警员接报到场,警告在场人士离开,惟示威者未有理会,警方最终向申请人等人发告票。裁判官在申请人认罪后表示,申请人身为学生,却不“好好读书”、“挂住搞政治”,置疫情于不顾,表示罚款并非预设刑罚。

涉就林婉仪殉职发布仇恨言论前男警保释明年1月讯

水警总督察林婉仪9月25日在沙洲对开海面追截走私快艇时堕海殉职,数天后被寻回遗体。26岁前男警涉在FB发表对女警殉职的仇恨言论,被控作出一项或多项具煽动意图的行为罪。案件今于西九龙裁判法院提堂,国安法指定法官、署理总裁判官罗德泉应控方要求,被告暂毋须答辩,并将案件押后至明年1月14日再讯,以待警方作进一步调查、及检验被告的数码装置。 法官听毕控辩双方陈词后,批准被告以20,000元现金保释候讯。被告另须交出旅游证件、居于报称地址、每星期往沙田警署报到3次。 被告保释期间不可作出任何实质或间接可能危害国安的行为,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传媒访问,以及不得在任何社交平台作可能危害国安的行为。 26岁被告崔骏民报称无业,被控一项作出一项或多项具煽动意图的行为罪,即于今年9月25日至9月28日期间在香港,作出一项或多项具煽动意图的作为,即在FB发表公开陈述,意图引起憎恨或藐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激起对其离叛,引起对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视或激起对其离叛,或引起香港居民间的不满或离叛。

【光城者案】涉串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7成员不准保释

「港独」组织「光城者」多名成员早前先后被控违反香港国安法,再有7人涉嫌于今年多次摆街站派发宣传单张及发表言论,被控一项「串谋煽动他人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罪,当中包括一名年仅15岁的女生。案件昨日(29日)下午于西九龙法院首次提堂。国安法指定法官、署理总裁判官罗德泉将案件押后至11月3日再讯,其间全部被告不准保释,还押惩教看管。 控方代表高级检控官李庭伟申请众被告暂时毋须答辩及押后案件至11月3日再讯,以待准备转介至区域法院的文件,并反对7人保释。除第7被告郭文希外,其余6人今日均有保释申请。罗官听罢控辩双方陈词后,拒绝辩方担保申请,并下令全部被告还柙至11月3日再讯。 7名被告为4男3女,依次为16岁中六男生阮嘉谦、20岁男仓务员蔡永杰、15岁女生、16岁中四女生梁瀜允、25岁男售货员陈右津、16岁中五男生蒋周政儒及18岁中六女生郭文希,同被控一项「串谋煽动他人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罪。 控罪指,7人于今年1月10日至5月6日期间(包括首尾两日),在香港一同串谋和与其他人串谋,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即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根本制度;及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翻查资料,警方国安处今年7月5日侦破「港独」组织「光城者」炸弹党,揭发他们计划向法庭和公共地方发动炸弹袭击,在两波行动中警方共拘捕14人,包括9名学生。较早前,是案已经有6人被起诉及还柙候讯,警方8月31日再落案控告一名17岁少女「串谋恐怖活动」罪。

支联会拒交资料案 两常委梁锦威及陈多伟申保释被拒

警方国安处早前拘捕五名支联会常委并控以“没有遵从通知规定提供资料”罪,五人本月初提堂时否认控罪,案件押后至10月21日作审前覆核,全部均还押侯讯。其中两名常委梁锦威及陈多伟今日到高等法院申请保释,但被法官驳回。 法官杜丽冰昨早开庭听毕控辩双方陈辞后需时考虑,押后至下午三时半宣判。法官经考虑后拒绝梁锦威及陈多伟的保释申请,详细书面理由将择日颁布。 36岁邹幸彤、53岁邓岳君、36岁梁锦威、57岁陈多伟及72岁徐汉光,早前否认一项“没有遵从通知规定提供资料”罪;徐汉光早前亦已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决警方早前称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联会为“外国代理人”而要求他们提交资料的信件属无效,另要求警务处处长宣布支联会并非“外国代理人”。  

47名泛民初选案 7人今被拒保释 吴敏儿放弃申请

47名发起或参与去年民主派「35+」初选人士,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法庭昨天(1日)处理其中8名被告的保释申请,并已先后拒绝钟锦麟、吴政亨、王百羽、赵家贤、刘泽锋、范国威、余慧明7人的申请,吴敏儿则放弃申请,他们亦放弃8天覆核权利,并要还押至7月8日再提讯。 上述8名被告今早分别由囚车押解到西九龙裁判法院申请保释。案件曾于昨天(5月31日)再提讯,刘伟聪及李予信等共11名被告续准保释至7月8日,待交付高院处理;黄之锋、戴耀廷等共26名被告则没有保释申请。余下共10名被告有保释申请,除了今天出庭的8名被告外,裁判官昨天拒绝袁嘉蔚的保释申请,而谭凯邦的保释申请则将于明天处理。